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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_世界即时看

来源:    时间:2022-12-12 23:15:01


(资料图)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 以下简称“GDR”)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结合了公司的生产发展实际情况,而且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八、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为规避跨境融资的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利率波动预测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同意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一、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司规避饲料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因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十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十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专项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过 2022 年度的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四、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关于赎回优先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全额赎回优先股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且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全额赎回优先股。  十六、关于修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继续发挥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修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  十七、关于修改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继续发挥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修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  十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九、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养殖业务,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设立子公司开展新能源相关业务,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物技术相关业务,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子公司。  二十、关于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并向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并向子公司增资有助于扩大公司的资金及项目合作渠道,通过利用外部市场化资金支持公司进一步发展,提升竞争力和生产经营规模。  公司此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并向子公司增资。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李宏伟:阎 磊:冯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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